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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二)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及原江浦县、原六合县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政策和操作办法,科学合理制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货币化安置)补助金标准。按现行财政体制,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由上述区县本级财政解决。

  (三)要做好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各区县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劳动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能力。要利用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组织就业推荐,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就业拓宽渠道。市级财政对原十城区按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每人100元给予补助。

  (四)在坚持完成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前提下,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完成当年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驻宁部省属单位要在省政府安置指标下达后的20天内、市属单位在接到市安置办公室下达预分配计划后2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安置办提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申请,并填报《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审批表》,经市安置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资金标准参照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执行。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及溧水、高淳县等区县所属单位有偿转移费的标准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各自实际确定。有偿转移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资金的使用按《江苏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关心农村退伍兵的生产生活,积极发挥他们的作用

  家居农村的退役士兵,由所在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出成效。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退役士兵。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骨干作用。对从事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开发的,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从事农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当地政府可根据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予以优惠。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为农村退役士兵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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