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从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因征用土地户口性质农转非的,根据实际征用土地时间,分别按照《
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宁政发〔2000〕86号)和《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安置部门只负责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三、强化国防和大局意识,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
(一)要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5〕98号)文件精神。驻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各级政府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要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合理地拟订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安置部门摸清当地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状况。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比例原则上按上年末在职人数的 1% 以内掌握;企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比例按上年末在职职工总人数的 5 ‰以内掌握 (部省属驻宁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人数按省下达的计划执行);对编制人数少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可以逐年安排,也可以数年累计安排。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的数量。
(二)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对不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和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由当地政府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并按照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8 倍以上支付有偿转移资金;对拒绝交纳罚款、拒绝支付有偿转移资金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按非诉行政案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