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符合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172号)规定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以及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允许易地安置(违反《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六章第
32条规定的除外)。”按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关于转业士官易地安置有关问题的复函》(优安函〔1999〕227号)的解释,“‘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是指配偶婚前在当地(驻地除外)生活且有常住户口。对于配偶婚前因工作调入、毕业分配、转业、退伍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迁入当地,具有常住户口且有稳定职业的,应视为生活基础在当地。”对不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不予接收,如其爱人户口确在宁并有生活基础,本人申请可以投靠落户,但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其中,符合转业条件申请复员到南京原十城区落户的,由市安置办审核接收后办理落户介绍手续,档案转所在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保管,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为他们的就业提供方便。
(三)按《
兵役法》和《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的规定,转业士官原则上由原征集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安置,易地安置的转业士官由其投靠对象户口所在区县安置。我市转业士官由市安置办从省统一接收,分散到各区县安置。
(四)对转业士官、立二等功以上士兵、烈士子女和在艰苦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在安排就业时要给予优先照顾。
(五)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退役士兵,以及缺少优待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购房、入小城镇、非直系亲属投靠等使其父母、配偶常住户口发生变动)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本人申请可以照顾落户。
(六)退役士兵入伍前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了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已不存在的,可以安排就业或申请自谋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