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条件的家庭可自主从市场租赁住房,由政府按承租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之差给予租金补贴。承租的住房必须符合规定的面积控制标准和租金控制标准。
2.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优抚等特困家庭可提供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按房改政策执行。
3.对符合条件的现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按房改政策核减租金。
(二)低收入家庭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可自主从市场租赁住房并领取政府发放的租金补贴。承租的住房必须符合规定的面积控制标准和租金控制标准。超出控制标准的不予补贴。
1.根据承租的面积,按不同标准给予补贴。承租面积越大,补贴标准越低;反之,补贴标准越高。
2.租金补贴金额按照家庭承租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之差计算。计算公式为:
补贴金额=(家庭承租面积-家庭原有住房面积)×租金补贴标准
(三)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非电梯住宅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电梯住宅不超过100平方米。
1.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以“按照标准、提前登记、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面向社会公开销售。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2.在一定时期内,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利用存量土地或旧房改造集资建房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集资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统一管理。
四、公共住房房源构成
市住房储备机构积极组织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面向受援助家庭出售或租赁,同时适当储备公共住房房源。
储备的公共住房的来源:
(一)收购或租赁市场上符合公共住房条件的住房;
(二)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政府现有直管公有住房中腾空调剂的住房;
(四)接受捐赠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
五、公共住房制度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公共住房制度专项资金来源由以下部分组成:
1.政府住房基金安排;
2.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按一定比例划转;
3.市住房保障机构通过营运产生的收益;
4.市本级和五城区财政预算安排;
5.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二)市级财政和五城区财政预算安排部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担。市级财政承担60%,五城区承担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