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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

  二、加强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工作

  城乡消防规划要做到与城乡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同步修订、同步实施。《成都市消防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各区(市)县规划也已完成,在落实过程中,各地要根据城市规划调整适时进行相应调整。各区(市)县政府要按城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在2008年底前组织完成城镇消防规划,并尽快落实建设。要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在我市经济相对发达、人口相对密集的村(社),本着经济、便利、实用的原则,将相关消防的内容和要求,纳入到相关的城乡规划中。

  三、加强和完善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快消防站的建设。按照规划,我市主城区应建38个消防站,现仅有13个。要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建成3至5个消防站。进一步做好市消防训练基地建设的可行性论证等前期工作。2007年底,双流、新都、郫县、温江等区(县)要各建成一个消防站。2009年底,配合彭州80万吨乙烯项目,要在四川石化基地内按规划建成一个消防站。对涉及的相关区(市)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将消防站的建设纳入目标管理,加快建设步伐。
  (二)确保城市消火栓建设数量和质量。在新建或改扩建街道过程中,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落实城市消火栓建设,确保数量和质量,不得“欠新帐”。原则上新的街道和道路要建设成地上式消火栓。要确保消火栓的完好和供水正常,并设置醒目标志。2007年底前,各区(市)县要逐步补完消火栓建设“旧账”。2008年底前,30个重点镇按规划确保消火栓配备建设到位。
  (三)确保各类消防通道畅通。市公安消防支队要会同交通、公安交通管理、建设、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在2006年底前完成对各类消防通道情况的普查工作。对各类侵占消防通道的行为依法开展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并制定长效措施,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

  四、强化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对人员集中和易燃易爆场所,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区,重大政治、商贸、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要采取相应措施,切实加强消防管理。
  (一)对确定的重点消防单位,其消防工作信息要全部实行计算机管理,实施远程动态监控管理。
  (二)对重大火灾隐患实行市、县、镇(街办)三级政府挂牌制度,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重点督查督办。
  (三)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其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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