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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5.2 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可提请市政府请求各方力量及驻甬部队的支援。
  4.5.3 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并有可能危及邻市环境,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可提请市政府请求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及邻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增援。
  4.6 信息发布
  4.6.1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6.2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由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局管理,负责做好媒体接待工作。
  4.6.3 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4.6.4 除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外,其他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救援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
  4.7 应急结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急结束: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已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市)、区政府决定应急结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结束,由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结束,由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应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5.2 应急行动评估
  5.2.1 由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实施。
  5.2.2 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过程纪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
  5.2.3 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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