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 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市环保局)根据县(市)、区政府等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情况和事件级别,应在3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知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发现场。
4.2 分级响应
4.2.1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处置。超出县(市)区政府应对能力,需市级有关部门援助的,先启动环保部门应急预案,必要时,启动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给予支援。
4.2.2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2.3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由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启动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2.4 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确定后,事发地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应先期启动。各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同时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4.3 响应程序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接到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须启动本预案时,按以下程序响应:
(1)开通与事发地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2)立即向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领导报告;
(3)及时向市政府及上级环保部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组成专家咨询组,进行情况分析,并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集结待命,随时准备为地方应急领导小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4.4 信息报送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地政府和环保部门应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按市委、市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必须在1小时内初报事件的有关情况,2小时内书面续报基本情况,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对初步判定属于较大级别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在30分钟内初报,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事件、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传真),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传真),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5 扩大应急
4.5.1 因突发环境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或已有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市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