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 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做好环境监测技术、人员、装备等应急准备工作,本着“就近应急,快速反应”的原则,加强以市、县两级环境监测站为基础的就近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作为应急监测的组织协调、技术支持中心和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支援系统,应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3.1.4 应急监察能力建设。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环境监察队伍的软、硬件建设,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值班制度、信息报送制度、案件调查制度,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必需的装备、车辆。
3.2 预测
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应认真执行市政府政务值班制度,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收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加强风险分析和动态监测、预测,对突发环境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3 预警
3.3.1 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应迅速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3.2 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应通过监测、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提出一般处置或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按照职责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3.3.3 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分析结果,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建议。预警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3.3.4 信息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为快速告知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市级各传媒应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免费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3.3.5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有关县(市)区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1.1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环保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报告。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4.1.2 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启动先期处置机制。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应同步向市环保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