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4)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死亡3人以下,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千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4)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注:上述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事件的应急响应:
(1)超出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2)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划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3)需要由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处置工作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1.5 预案体系
1.5.1 本预案为市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市政府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和规范性文件,由市环保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5.2 环保部门应急预案
环保部门应急预案是市环保局根据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急预案和环保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而制定的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1.5.3 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各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参照本预案制定,报市环保局备案。
1.5.4 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可能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产生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重点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点单位名单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新建项目可能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产生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在环评阶段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各类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和完善。
1.6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
(2)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要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3)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事发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主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相应的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