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6〕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五日
宁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和强化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级。预警级别分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1.3.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储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7)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1.3.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