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在农村护理人员中开展护理专业中专学历教育的通知
(浙教职成〔2006〕103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卫生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卫生部、
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针对我省农村基层护理队伍中仍有部分接受过二年以上护理专业系统教育、但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的人员的实际情况,为切实加强农村基层护理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农村护理队伍整体素质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农村护理人员中开展补缺性质的护理专业中专学历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历层次与专业
农村护理人员中专学历教育的学历层次为成人中专,专业为护理专业。
二、招生对象
招生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三项基本条件:
(一)2002年10月31日前入中等卫生学校(包括高等医学院校中专部、职工中等卫生学校、县卫生进修学校、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护理专业(含助产士专业、护理保健专业、中西医结合护理)学习,由学校自行招收未列入计划的自费生、专业证书班结业学员,职业高中毕业生;
(二)接受过两年以上(含两年)规范化、系统化培训;
(三)现在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卫生工作。
三、培训方式与课程设置
农村护理人员中专学历教育采取理论学习与临床实践相结合、业余自学与集中脱产辅导相结合的形式。设置护理基础知识、护理相关知识、护理专业知识、护理专业实践能力四门课程。
四、考试与发证
学员完成规定的理论课程学习与临床实践教学,通过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与考核,成绩合格者,由杭州师范学院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护理专业成人中专毕业证书。
五、组织管理
省教育厅、省卫生厅负责农村护理人员中专学历教育的组织管理;杭州师范学院护理学院负责教学计划与临床实践要求制订、教材审定、师资培训、教学组织、证书发放等工作;各市教育局负责质量控制与评估;各市卫生局负责本市宣传发动、资格审查、辅导站推荐等工作;省教育厅委托杭州市教育局负责证书的核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