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政厅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
厅机关各处室、省老龄办各处、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9号)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为搞好我厅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根据我厅的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加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对于树立民政的良好社会形象,保证民政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惩治腐败,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全体干部职工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扎实有效地开展治理工作。
我厅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联系实际、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坚决纠正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和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逐步规范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不断铲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促进民政工作又快又好的发展。
二、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要原则
(一)围绕大局,促进发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从党和国家的大局出发,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又要立足民政工作的发展,处理好治理工作与民政工作的关系,促进民政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对商业贿赂进行治理,既要立足当前,坚决纠正、从严惩治,搞好专项治理;又要着眼于长远,深入探索有效预防的措施,逐步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治理。一是领导干部、管钱管物岗位的有关人员在产权、钱物交易中涉及商业贿赂的行为;二是在基建工程建设、房屋维修和招投标、大宗材料、药品和各种设备等物资采购中涉及商业贿赂的行为;三是在各种经营活动中涉及商业贿赂的行为。
(四)严明政策,稳步推进。正确把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政策规定,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运用好党纪法规,做到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