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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大气环境污染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大气环境污染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5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大气环境污染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成办发[2006]7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中心城区大气环境污染处置工作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成都市中心城区大气环境污染处置工作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控制大气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人民生产、生活环境,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环境安全,为实现“三最”目标提供良好环境支撑,特制定本预案。

  一、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快速反应、注重成效的原则。

  三、组织指挥机构
  成都市大气环境污染处置工作,由成都市中心城区大气环境污染处置工作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名单附后)统一组织实施。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预案启动、升(降)级及解除命令的发布,并组织督查组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四、预案等级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每日13时前会同市气象部门提出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预测报告。当预测到24小时后环境空气质量将会出现污染态势时,必须于14时前将预测信息上报成都市中心城区大气环境污染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测信息,确定启动预案等级,并报指挥长、副指挥长审批。16时前,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启动预案等级和时间的命令。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每2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环境空气污染现状,报请指挥部领导批准同意后,及时发布预案升级、降级或解除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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