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机构。整合现有各级动物防疫、检疫、兽医卫生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建立兽医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归口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省动物检疫站、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与省兽医卫生防疫站整合组建为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同时挂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牌子。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统一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五)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机构。整合兽医系统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疫检验等机构的设施、设备和资源,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或动物疫病化验室,主要负责实施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培训及科普宣传;拟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的技术检测工作。
(六)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按照经营性服务与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改革。对乡镇事业单位承担的兽药经营、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并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使其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分流人员创办经营实体。乡镇事业单位承担的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及其人员、经费统一由县(市)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管理。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报地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乡镇政府在动物防疫和检疫工作上的协调配合,积极为乡镇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乡镇政府依据国家兽医卫生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对畜牧兽医工作监督管理,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统一指挥、宣传动员和组织协调,负责村级防疫网络建设及畜禽群防群控工作的组织领导。村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在当地政府和官方兽医的组织指导下,实施动物疫病预防接种;协助官方兽医实施产地检疫;负责本村动物疫情的调查和报告;依法从事诊疗和与畜牧业相关的服务工作。
三、实行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
(七)官方兽医制度,是由官方兽医(又称兽医官)作为执法主体,对兽医卫生实行全程监控的管理制度。各级兽医行政管理、兽医行政执法和兽医技术支持机构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需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省、市、县三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设立地方首席兽医官,实行首席兽医官负责制。主要职责是:组织拟定动物疫病预防、检测、控制和消灭计划与《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作为政府技术顾问,代表政府参与有关动物疫病控制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方面的活动;代表政府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及人员,处理重大动物疫情及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危机事件,依授权通报动物疫情和发布新闻。
(八)执业兽医制度,是指国家对从事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免疫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性活动的兽医人员资格认可制度。从事以上经营性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达到规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条件,并经省畜牧兽医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持证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