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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修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黑政发[2006]14号 2006年3月13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和完善兽医管理体制,对于从根本上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几年来,国际上频繁发生的禽流感、口蹄疫、疯牛病等重大动物疫情,引发了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危害了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也对现行兽医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要求,为加快改革和完善我省兽医管理体制,提高兽医行政管理水平和执法能力,促进畜牧业持续快速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完善兽医行政管理体制,强化兽医卫生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能力,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保障。
  (二)主要目标: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强化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实行行政执法和经营服务相分离,提高兽医卫生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能力,不断提高动物卫生管理水平及畜禽产品安全水平。
  二、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三)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省及地市县畜牧行政机构更名为畜牧兽医局或畜牧兽医水产局;地市县目前没有设畜牧行政管理机构,又需要单独设立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应在机构限额内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进行调整,报省编委批准;不单独设立的,应明确兽医工作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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