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e.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抗旱救灾工作。
f.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a.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组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d.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e.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a.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c.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轻度干旱
a.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b.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c.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6.7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对地表水、地下水、客水及外调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核实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7.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 省防指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政府、国家防总,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前线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辖区内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黄河及主要河湖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主要由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等实施。
4.9.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各单位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4.11.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省慰问及派工作组
4.12.1 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由省委书记和省长或省委、省政府共同向灾区发慰问电,省委、省政府共同派慰问团或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工作。
(1)受灾范围为一设区的市的2/3以上县(市、区),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2)一设区的市死亡人数在5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20亿元以上,或一设区的市内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5亿元以上。
4.12.2 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由省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由省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助工作。
(1)受灾范围为一设区的市的1/2以上县(市、区),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以上;
(2)一设区的市死亡人数在2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或一设区的市内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3亿元以上。
4.12.3 达不到上述情况的,由省防指或其他有关部门视情况向灾区发慰问电或派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工作。
4.12.4 水旱灾害发生后,根据上述标准,由省防办商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尽快向省政府提出具体建议。
4.12.5 各设区的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参照上述省慰问及派工作组的原则规定,确定相关的标准,予以实施。
4.13 信息发布
4.13.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