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某座大型城市或数座中型城市同时发生极度干旱;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省长主持会商,有关省领导、省防指成员、省直有关部门参加,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并提请省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省政府视情况组成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省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省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根据需要随时在省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汛(旱)情,报导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财政厅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省防办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民航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厅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省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设区的市防汛指挥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由设区的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设区的市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相关设区的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省防指。设区的市防汛指挥机构在市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相关设区的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黄河花园口发生6000-10000(不含10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2)数条(座)主要河湖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中型河道发生决口漫溢或漳卫河启用蓄滞洪区;
(3)某设区的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数市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4)数座中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或某座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数座大型水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5)我省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6)某设区的市发生严重干旱或数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7)某座中型城市发生极度干旱或某座大型城市、数座中型城市同时发生重度干旱。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指挥主持会商,省防指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国务院、国家防总。省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省长办公会听取汇报并做出部署。省防指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根据需要在省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省财政厅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省卫生厅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指导医疗救护。省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设区的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由设区的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抢护险情,或组织加强防汛抗旱工作。设区的市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相关设区的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省防指。设区的市防汛指挥机构在市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相关设区的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黄河花园口发生4000-6000(不含6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滩区部分漫滩或防洪工程出现重大险情;
(2)数条(座)主要河湖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条(座)主要河湖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数条中型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主要河湖的重要支流发生决口漫溢;
(3)某设区的市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数设区的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小(一)型水库垮坝,或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某座大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数座中型水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5)我省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6)某设区的市发生中度干旱或数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7)某座中型城市发重度干旱或某座大型城市、数座中型城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省防指指挥、分管副省长,并报国家防总。省防办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根据需要在省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财政厅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设区的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省防指。设区的市防汛指挥机构在市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黄河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部分漫滩;
(2)某条(座)主要河湖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条(座)主要河湖发生低于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座)主要河湖重要支流、某条中型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3)某设区的市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小(二)型水库垮坝,或数座小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5)我省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6)某设区的市发生轻度干旱;
(7)某座中型城市发中度干旱或某座大型城市、数座中型城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秘书长主持会商,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省防指副指挥,并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
(2)相关设区的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省防指。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