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告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台风与温带风暴潮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省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信息,各级气象管理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省气象台应尽早向各级气象和防汛部门发布信息。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沿海地区,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4)水利部门要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要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5)建设、交通、电力、通信、工商、水产、港航等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及时采取加固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沿海养殖人员撤离。
(6)海洋部门要加强对渤海湾沿岸温带风暴潮灾害多发区的潮水位监测,做好温带风暴潮及海浪的预测预报,及时向省防指及沿岸人民政府发布信息,做好防范工作。
3.2.6 蓄滞洪区预警
(1)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根据滞洪区运用方案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由所在地政府组织审批。黄河蓄滞洪区、滩区群众转移方案由当地黄河河务部门会同当地防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恩县洼滞洪区群众转移方案,根据国家防总关于恩县洼滞洪的运用方案,由武城县恩县洼管理机构会同漳卫南管理局编制,报德州市政府审批。小清河蓄滞洪区群众转移方案由省小清河管理局组织有关市编制,报所在地政府审批,并报省防指备案。
(2)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准备启用蓄滞洪区时,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汛情和运用方案,迅速启动预警系统,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3.2.7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8 供水危机预警
因干旱引起的大范围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大汶河、大沽河、泗河、潍河、小清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东鱼河、洙赵新河、梁济运河、韩庄运河、南四湖、东平湖等河道、湖泊的决口洪水风险图由省防指组织制定。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河道、湖泊、水库洪水方案,主动应对各类洪水。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水利部所辖流域机构管理的重要河湖的防御洪水方案的制定和审批,按照《
防汛条例》的规定执行。小清河、大汶河、潍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省防指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和东鱼河、洙赵新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分别由省海河流域管理机构和省淮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市防指制定,经省防指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他河道防御洪水方案,按管理权限,由河道所在市或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经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3.3.3 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包括城市抗旱预案),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进入紧急抗旱期,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跟踪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水利部黄委、淮委、海委负责所管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省防指负责小清河、大汶河、潍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东鱼河、洙赵新河的防洪调度;省淮河局、海河局分别负责省淮河、海河流域内骨干河道的市边界水闸的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跨设区的市的水利、防洪工程由省防指视情况直接调度。
4.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黄河(含东平湖)、漳卫河(含恩县洼滞洪区)、沂河、沭河、南四湖等水利、防洪工程的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在国家防总、黄河防总、淮河防总、海河防总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和省防指负责协调省直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工程所在地做好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由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黄河花园口发生10000立方米每秒以上洪水或运用东平湖分洪;
(2)主要河湖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
(3)某设区的市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数市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大中型水库垮坝或数座大型水库同时出现重大险情;
(5)我省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6)某设区的市发生特大干旱或数市同时发生严重干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