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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3.1.1 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1)各级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气象部门要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各级气象组织水文、海洋部门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联合监测、会商,尽可能延长预报预见期,同时气象、水文部门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做出评估,并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湖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到省防指,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省防指,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主要河湖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闸坝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在每日8时前将堤防、闸坝等工程设施的运行、出险和防守等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同时转报省防指。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防汛工程指挥部、设区的市防汛指挥部应在险情发生后及时报省防指,并在2小时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报到省防指。

  b.当各类河道、湖泊的堤防和闸坝等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因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及提供抢险物资、抢险队伍支持。

  (2)水库工程信息

  a.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各类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立即上报省防指,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报省防指,小型水库出险应在1小时内将初步核实险情基本资料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3小时内报省防指。

  b.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防洪抢险预案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出现特大暴雨,有漫坝危险或发生重大险情危及大坝安全,同时通信中断无法向上级请示决策时,水库防汛指挥机构可按照水库汛期控制运用方案中的非常措施执行,以确保大坝安全,尽量减少灾害损失。

  d.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保证群众安全转移,以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广播电视、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主管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告省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大中城市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涉及河湖度汛安全的在建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河道、湖泊、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风暴潮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道、湖泊堤防险工险段及水库病险部位,还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并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急需。省级防汛常备物资储备定额为2000万元,各市、县(市、区)重点防洪工程及受洪水威胁单位的防洪物资储备定额,根据《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的标准确定。防汛物资可采取自储、委托储备、社会号料等多种储存方式。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回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能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道、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3.2.2 河道及湖泊洪水预警

  (1)当主要河湖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按照《水文情报预报规范》要求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当主要河湖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由省防指或省防指授权有关设区的市防指向社会公布有关汛情、工情、灾情以及抢险情况等;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工程所在设区的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依法向社会公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在辖区内调用抢险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等。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河湖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紧急情况下,水文部门要每小时更新一次水情。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东鱼河、洙赵新河、梁济运河等流域以及南四湖、东平湖、韩庄运河周边等平原低洼区为渍涝易发地区。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降雨情况和水情预报,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并向社会发布。必要时,及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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