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进行试生产或者正式投入生产前,必须按规定向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环境保护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内容全部落实、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要按时组织验收;对建设项目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的,一律不予验收,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期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法予以查处。切实做到项目建成一个,验收一个,稳定达标排放一个。
(三)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日常监督检查。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和国家、省建设项目分级审批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试运行期间的环境监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实行项目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制。属上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管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指导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对辖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属于本级环保部门审批的要依法查处,属于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要及时报告,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四)完善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公开建设项目审批原则、程序和时限,设立投诉电话,建立网上受理渠道,接受公众监督。要加大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宣传力度,广造舆论声势,及时发布环境影响评价信息,扩大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敏感区域或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时应吸收当地群众代表参加或在审批前举行由当地群众、单位、专家代表参加的听证会、论证会,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
四、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
(一)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把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依据之一,并实行评优创先环保“一票否决”。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公开曝光、挂牌督办、处分与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相结合的责任监督体系。尽快扭转重审批轻监管、未审批就开工、不审批也建设的局面,切实做到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