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6]23号 2006年4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大了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力度,部分城市和地区水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但从总体上看,我省饮用水安全形势仍十分严峻,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艰巨,不少地方水源短缺,一些农村地区饮用水存在苦咸或含有高氟、高砷及铁、锰、镉超标等问题,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二、认真组织开展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编制工作
省发改委要会同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等部门,根据全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编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水资源情况,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抓紧组织编制全省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明确我省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通过合理保护和配置水资源、大力防治水污染、开展城乡供水工程建设、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推行节约用水和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确保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全省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组织编制本地区的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切实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
依法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合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因地制宜加强水源保护区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建设,严禁破坏涵养林和水资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加强对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进行专项整治并挂牌督办,限期解决。抓紧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论证制度。推广喷灌、滴灌、微灌等高效节水技术,发展节水型农业;加大企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水循环利用效率,发展节水型工业;利用价格杠杆,合理调配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
要以保护水源地为重点,加强流域特别是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加强流域上下游之间的协调,建立流域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及时通报流域水污染状况,研究解决全流域水环境问题。全面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严禁企业无证排污。要在核定水环境容量的基础上,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排放强度。完善排污申报制度,对污染源排污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重点,引导工业企业污染防治由末端治理向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加大对冶金、煤炭、化工、造纸等行业的水污染治理力度,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排污单位责令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责令停产或关闭。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户科学使用化肥,提高化肥的综合利用率。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降低农产品、土壤中的农药残留量。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提倡农牧结合、种养业一体化,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认真做好道路和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工作,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