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对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变动和资金运用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制止和查处担保机构抽逃资本金、超比例过度担保、为股东提供关联担保、超范围从事非担保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建立健全担保业自律性组织。
四、提升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水平
18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不断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支持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整顿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19积极开展创业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开辟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初次创业基地或创业孵化基地。将小额贷款扶持范围由原来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扩大到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并适当放宽贷款期限和贷款额度。
20支持开展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同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依托大专院校、各类培训机构和企业,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各级政府应给予适当补贴和资助。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
21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息和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大力培育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组织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鼓励国有科研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试验室,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支持非公有资本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研开发机构。鼓励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切实保护单位和个人知识产权。
22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改进政府采购办法,在政府采购中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推动信息网络建设,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出口和到境外投资兴业,在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在境外申报知识产权。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利用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省级外贸发展基金,培育和壮大一批非公有制出口骨干企业,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