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支持创办资源综合利用型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以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属《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生产的产品所得,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对以利用其它企业废弃物、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对以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的企业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13鼓励支持自主创业。进一步落实国家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对创办的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金融支持
14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有效发挥贷款利率浮动政策的作用,引导和鼓励各金融机构从非公有制经济特点出发,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完善金融服务,切实发挥银行内设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作用,改进信贷考核和奖惩管理方式,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对非公有制企业贷款额度在500万元以内、不动产抵押能够落实、投资回收期不超过一年的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各商业银行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应减少贷款审批环节。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积极吸引非公有资本入股;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吸引农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入股,增强资本实力。政策性银行要研究改进服务方式,扩大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范围,提供有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
15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非公有制企业在资本市场发行上市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上市。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支持发展势头好、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的上市公司,积极探索定向增发新股、定向增发可转换债券等新途径再融资。鼓励和支持主业突出、竞争优势明显、融资能力强的非公有制的上市公司,进行资源整合和资产重组,推动以资本为纽带的强强联合和低成本扩张。鼓励控股上市公司的非公有制企业集团通过换股并购形式实现整体上市。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16鼓励金融服务创新。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经批准可开展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开办融资租赁、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等业务。改进保险机构服务方式和手段,开展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扩大票据承兑、票据贴现业务,解决非公有制企业短期融资难的问题。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吸引国际金融组织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