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5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6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
  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支持
  7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级财政要逐年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有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申报国家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性资金和信贷资金。
  8支持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非公有资本进入农业产业化领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和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业产品,按13%抵扣进项税额。对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9支持创办第三产业。对非公有制经济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经税务部门审核,自开业之日起,免征1-2年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非公有制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非公有制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10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对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以后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1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凡符合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