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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赣府发[2006]10号 2006年5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对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1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各级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进一步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外,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
  3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
  4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兴办职业教育,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文化行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捐资捐赠社会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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