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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

  七、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十四)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要进一步完善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相关职业的准入办法。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就业准入的法规和政策。
  (二十五)全面推进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与管理,要尽快建立能够反映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
  八、进一步加大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建立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
  (二十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各级财政安排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支持技能型紧缺人才专业建设、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学生助学制度,帮助艰苦行业、农村贫困地区职业教育事业发展。
  (二十七)省人民政府制订全省职业院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专业、不同办学条件和办学层次,确定职业院校的学费标准。民办职业院校的收费,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要加强学费的管理,确保学费收入全额用于学校发展。
  (二十八)要进一步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区不低于20%,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30%。加大对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实施好《江西省推进中等职业教育专项计划》。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可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农村成人教育经费定额按年人均05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农民实用技术培训。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力度。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赢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十九)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各级财政要安排经费,资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金融机构要为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把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资助范围。要通过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等多种形式,对贫困家庭学生和选学农业及地矿等艰苦行业职业教育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贴。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资助,按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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