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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三、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要求,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在法规政策框架内,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充分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安置政策,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制订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转业士官、立功受奖退役士兵等重点安置对象,要优先安置。社会公益等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要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所有行业和单位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中央国家机关驻赣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要求,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解决其在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安置计划下达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及时向退伍安置部门报送计划分解方案。逾期不报的,退伍安置部门可直接按计划向其派遣退役士兵。接收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后,要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待遇。凡未实行全员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单独对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解除劳动关系。要进一步总结和规范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工作,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比例内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缴纳有偿转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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