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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赣府发[2006]7号 2006年4月1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南昌警备区、各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省政府各部门,省军区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精神,切实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接收安置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精神,今年我省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改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部分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官一律到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县级安置部门报到,转业士官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所指定的地方安置部门报到。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退伍安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改革和建设的新形势,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增强支持改革的自觉性,适应改革形势和市场要求,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理解和体谅国家困难,服从国家改革大局,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
  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及时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退役士兵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始终保持高尚思想品质和良好道德风貌。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关心退役士兵的生活,及时疏通思想,理顺情绪,化解矛盾,主动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城镇退役士兵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列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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