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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而造成房屋住用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员的责任。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房单位要建立房屋住用安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的有关制度和管理机制。

  三、严格检查鉴定,防范事故发生

  (一)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房单位每年应开展不少于两次的房屋安全检查,重点抓好学校、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人员集中的房屋及危旧房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登记归档。属于危房的,应限期进行处理,解除危险。

  (二)每年汛期、暴雨前后及节假日期间,对处于洪水位、危岩、滑坡地带的房屋,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房单位应指派专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加固维修或采取其他相应解危措施,从根本上杜绝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房单位应主动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需从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的;在屋顶、承重柱、墙面设置广告牌或拆改主体结构加大房屋荷载,改变承重构件的;发生白蚁危害与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异常迹象的;因施工、深基坑开挖、爆破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可能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未通过竣工验收但已投入使用,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房屋住用安全管理部门应采取强制措施责成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房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尚需继续使用的;已出现明显结构变形、位移,危及住用安全的;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及功能的;房屋装修涉及开墙打洞和明显增大荷载的;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撞击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旅馆、商场、娱乐场所、餐饮场所、文物保护建筑连续3年未作房屋安全鉴定的。

  (五)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完成鉴定工作后应及时将鉴定报告送达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房单位,并报送所在地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对其中涉及面大,不采取措施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另行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责令限期解除危险。

  (六)对检查、鉴定出的危房,要在其醒目位置挂出危房牌并落实专人进行监护。监护人在发现危险程度加大并将对周边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产生危害时,应及时向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报告,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解危处理。对不能确保安全使用的,要停止使用,及时疏散人员,并对危房进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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