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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第十八条 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方法,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条件纳入集体合同,实行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
  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种设备以及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经营、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非公有制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非公有制企业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区域、储存区域的安全距离内和矿山、尾矿库危及区域内,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高压输电线、输油管道、输气管道、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距离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 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设备大修、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二条 非公有制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
  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设施的承载负荷时,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控制进入和疏散措施。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公有制企业招用童工;禁止接受未成年工和中小学生进行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禁止让中小学生参观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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