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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七)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非公有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五条 非公有制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入员对验扎结果负责。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加强在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检测、评估,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非公有制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现有工艺、在役设备存在危及生产安全因素的,应当及时改进或者更新。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
  (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四)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价,并提出完善监控的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非公有制企业推荐或者指定检测、安全评价的中介服务机构。
  非公有制企业应当至少每年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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