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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非公有制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协助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章行为,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整改;
  (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五)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管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六)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
  (七)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八)非公有制企业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九)其他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
  第十一条 非公有制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等危险性较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制度,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安全费用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非公有制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煤矿企业应当为井下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机动车应当依法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第十三条 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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