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非公有制企业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非公有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分管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非公有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并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
第七条 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第八条 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其中,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八)安全生产会议制度、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报告登记制度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九)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档案还应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的基本概况、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及联系办法、生产工艺操作规程、主要危险危害因素、重大危险源隐患情况、事故应急处置方法和预案、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安全资金投入、员工安全教育情况、安全生产活动记录、事故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