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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粤安监[2006]379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业经省府法制办审查,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六年六月七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非公有制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非公有制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公有制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 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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