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本省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规划,指导各地设置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的数量与规模;
(二)对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审核许可、颁发相应的许可证书,并定期进行校验;
(三)对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备案;
(四)组织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的系统培训,进行资格认定,并签发相应技术合格证书;组织产前筛查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五)对产前诊断技术、产前筛查技术的应用进行质量控制,定期公布质量控制信息;
(六)对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支持与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相关的科学研究,组织推广相关的适宜技术。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职责。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组建广东省产前诊断技术专家委员会。聘任的专家应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主任医师、教授或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连续三年以上相关专业的工作经验。
产前诊断技术专家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负责专家委员会日常事务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五十一条 省产前诊断技术专家委员会应在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下,承担下列工作:
(一)参与制定产前诊断技术、产前筛查技术应用的规划、相关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以及质量控制指标体系;
(二)参与对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论证、审核、检查和评估;
(三)参与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专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四)本省产前诊断疑难病例的会诊;
(五)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方法、试剂的评估与推荐工作;
(六)对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咨询和质量控制;
(七)省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二条 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严格按照许可的产前诊断项目或备案的产前筛查项目提供技术服务,接受拟进行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孕妇的转诊,对诊断有困难的病例转诊;
(三)统计分析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有关信息,尤其是确诊阳性病例的有关数据,按规定上报;对确诊阳性病例进行跟踪观察,定期讨论疑难病例;
(四)制定本单位产前诊断、产前筛查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严格执行产前诊断、产前筛查各种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并进行质量控制;
(六)与国家级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新技术、适宜技术的研究、推广工作。
第五十三条 省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指导中心,除履行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省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进行技术指导;
(二)接受产前诊断疑难病例的会诊和转诊;
(三)承担本省产前诊断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四)组织开展产前诊断科学研究活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四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在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与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