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饰件配套齐全,车窗玻璃完好,不得用窗帘或滤光薄膜纸遮挡车窗;
(七)车辆风窗玻璃广告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广告设置的尺寸不得超过150mm(高)×800mm(宽);
(八)车辆所有号牌保持完整,固封有效。
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车辆内部饰件及设施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车内装饰板、条保持完整、一致,使用的各种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特性;
(二)座椅保持完整和牢固,安装符合规定要求的座椅套;
(三)防劫设施的安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地板贴铺不得选用有长久性异味和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材料;
(五)车内仪表、配套音响设备和照明灯具须完整,并保持性能良好;
(六)空调系统兼有制冷和采暖功能。自动温控设施完好,并应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七)车辆行李厢安装有驾驶员内控开启装置,开启时有灯光照明;
(八)车厢密封性好,定期消毒并保持良好的卫生条件。
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营运标志及服务设施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标价签”张贴于车辆后门两侧玻璃处,保持美观、对称;
(二)近距离防伪密标张贴于车辆后挡风玻璃右上角;远距离防伪密标安装在车辆尾部相应位置;
(三)“《道路运输证》标贴”张贴于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角;
(四)《服务资格证》与其支架放置于车内仪表台右侧平视位置处,正面面向乘客;
(五) “乘客告示签”张贴于车内仪表台右侧处;
(六) “暂停服务”标志牌使用时放置于《服务资格证》支架处,面向车外;
(七)新增车辆必须安装符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客管处规定的税控打印计价器;
(八)客运出租汽车车辆顶灯性能良好,并具有与车辆小灯、计费器联动功能,规格形状及安装应符合有关规定;
(九)车身两侧前门标设车属单位名称及服务投诉电话号码,图案排列整齐端正,并保持清晰、完整,数字用印刷行书体;
(十)车内配置灭火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自《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日期起满8年或累计行驶里程数超过50万公里的,必须退出客运出租市场。
第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车辆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车容车貌、车质车况查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