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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一)客运出租汽车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进行检测,按《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并且技术等级不得低于2级。
  (二)客运出租汽车的维护要按国标《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规定的维护项目、作业内容和技术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及时组织车辆视情修理,确保车辆的车质车况,保持车辆良好的安全性、动力性、经济性和环保性。
  (三)出租汽车企业要采取措施,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方法和新产品,及时报废排气污染严重、不达标的出租车辆,有效解决出租汽车排气污染等问题,提高车辆安全性能和技术性能。
  (四)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根据车辆维修管理方面有关规定,加强对出租汽车维修的组织管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做好车辆日常的例行安全检查。
  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档案应按每车一档建立。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管理车辆的维修,并进行日常的车辆安全检查,建立或委托具备LPG设备维修条件的维修厂维修LPG设备。
  (五)出租汽车企业要合理调整车辆发动机的维修周期和施工工艺,执行维修技术规程,确保维护、修理出厂的车辆排放达标。
  (六)车辆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制动性、转向操作性、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他电器设备、噪声控制、防雨密封性、整车装备的基本要求均须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2001)的规定。
  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车辆外观及部件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车辆的技术性能和标准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规定,车内装饰板使用的各种非金属材料的阻燃特性符合《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8410-1994)的规定,防尘密封性符合《客车防尘密封性限值》(GB 12479-1990)的规定;
  (二)车身清洁、平整,涂层颜色均匀,各门、窗装配良好无间隙,车门启闭灵活、无刮碰;
  (三)车外蒙皮表面光滑、平顺,左右翼子板互相对应;
  (四)流水槽装配平顺,对接处无错位及腐蚀现象;
  (五)车身表面漆膜着色必须符合规定的着色色板要求,并保持颜色均匀、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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