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006年4月28日 穗交[2006]249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保障城市公共客运安全,提高车辆整体形象和技术水平,适应广州市城市环保和交通发展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使用清洁能源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的新增、更新、营运、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是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的行政主管部门。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凡新增、更新的客运出租汽车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四门三厢的新车;
(二)车身长度长于4.60m(含4.60m),车身宽度宽于1.70m(含1.70m),车身高度高于1.42m;
(三)原厂出厂(包括原厂装配、原厂改装)LPG单燃料的新车,并且尾气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
(四)配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
(五)操纵性能良好,配备液压助力装置;
(六)安装与我市已广泛使用的出租汽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平台兼容的,具备公共交通电子收费系统、GPS、调度、电召、防劫、防盗、监控服务功能的车载终端以及出租汽车防伪远、近距离密标等技术设备;
(七)本规定施行前投入营运的在用车不符合本条第(三)、(六)项要求的,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政府统一部署,采取加装、改装等必要措施,使之符合本规定要求;
(八)其他有关客运出租汽车车辆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车辆的技术状况和技术管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