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有关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
(沪银外[1994]第6117号 1994年3月31日)
各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现就有关具体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开立外汇帐户问题。
1、《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各款允许开立外汇帐户的外汇,除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人的外汇,以境外法人或自然人名义开立外汇帐户;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人驻华机构的外汇费用帐户;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个人的外汇,以个人名义开立外汇帐户,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其余允许开立外汇帐户的境内机构,需持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开户凭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
2、境内机关、学校社会团体、国营、集体、私营、企事业单位向外汇管理局(外管处贸易非贸易管理科)申请开立外汇帐户,须提供开立外汇帐户申请国家授权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效批件(社会团体、国营、集体、私营、企事业单位须提供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以及外汇管理局需要的其他材料。外汇管理局核准后发给外汇存款帐户申请书(一式四联),开户单位凭此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并由银行编定帐号,外汇管理局凭开户单位返回的外汇存款帐户申请书发给开户单位“现汇帐户使用证”,银行按“现汇帐户使用证”内容监督外汇收支。
3、外商投资企业须先向外汇管理局(外管处外资企业管理科)办理外汇业务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业务登记证》凭此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银行应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业务登记证》上做开户记录。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登记须提供经批准的项目合同、章程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副本、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企业在未办妥外汇登记或开立外汇帐户前需汇入外汇的,可向外汇管理局(外管处外资企业管理科)申请开立临时性的外汇帐户,持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开户申请书到外汇指定银行开户。
4、境外法人驻华机构开立外汇往来帐户须向外汇管理局(外管处外资企业管理科)申请,持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开户申请书到外汇指定银行开户。
5、保税区内企业仍实行现汇管理。中资企业均可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开立外汇帐户,其外汇收入也可结汇、购汇按《暂行规定》售汇条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