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在沪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办理对内资企业三个月以上出口融资审批手续的通知
(沪银外资[1996]12021号 1996年4月9日)
本市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三个月以上出口融资均作外债处理。为简化在沪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向内资企业提供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含一年期)出口融资业务的审批程序,现将有关审批手续通知如下:
一、本文所称出口融资系指出口打包放款、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跟单托收单据贴现等。
二、需要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含一年期)出口融资的内资企业可向在沪外资、中外合资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单证。
三、接受申请的银行必须对内资企业提交的申请及有关单证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愿意提供融资的,填写《出口打包放款申请表》(附件一)或《出口跟单托收单据贴现申请表》(附件二)一式二份,签字盖章后报送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