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债统计监测的通知
(沪银外资[1996]12040号 1996年5月16日)
市各中外资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外债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增大管理的力度和透明度,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1996]汇资函字第25号《关于
进一步加强外债统计监测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债登记、担保登记均要求凭有效合同正本,合同正本必须是中外文对照。(若借款合同以中文签署,无须翻译成外文)
二、合同的内容应包括“登记生效”条款。外债合同还必须有“还本付息核准”条款。从即日起,没有写明以上的条款的合同视为无效,不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