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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境内机构借用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转)贷款和借用外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境内机构借用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转)贷款和借用外债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银外资[1996]12054号 1996年8月7日)


本市各中资金融机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现就境内机构借用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转)贷款以及借用外债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内机构借用中资金融机构贷款仍须向外汇局办理外汇贷款登记手续。本市中资金融机构须凭《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及外汇帐户管理卡为借款人开立外汇(转)贷款专用帐户。

  二、境内机构偿还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本息,无需再经我局核准。本市中资金融机构可根据境内机构提交的《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款合同及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为其办理从外汇帐户(外汇贷款还本付息专户见下面第四联)中支付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本息或由外汇指定银行据以办理兑付。

  三、境内机构偿还外债利息,须经我局审核其真实性,并在帐户支取凭条或购汇凭证上加盖审核章。中资金融机构凭经我局盖章的上述凭证,为企业办理支付或由外汇指定银行据以办理兑付;偿还外债本金,必须经我局核准,中资金融机构凭我局核准件从外汇帐户中支付或由外汇指定银行据以办理兑付手续。

  四、中资金融机构可以凭我局核发的“开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帐户通知书”或者“开立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专用帐户通知书”及外汇帐户管理卡,为境内机构开立相应的外汇专用帐户。境内机构可将其外汇收入存入还本付息专用帐户,也可经我局核准后用人民币购买不超过两期即将支付本息的外汇存入该帐户。还本付息帐户的支出,仍须经我局逐笔审批,且仅限于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或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本息。

  五、自今年8月起,各中资金融机构须于每月10日前向我局上报《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及还本付息情况月报表》(见附件,该表一式两联,一联报送我局,一联报送单位留存备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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