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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对非居民在中国境内的房产出租(出售)时外汇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对非居民在中国境内的房产出租(出售)时外汇处理问题的通知
(沪银外资[1996]12063号 1996年8月8日)


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对非居民(境外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在境内的房产出租(或出售)时,其能否收取外汇并汇往境外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非居民在中国境内的房产出租(或出售)给境内居民(境内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可按照本文第三、第四条规定收取外汇并汇往境外。

  二、非居民与境内承租人(或承购人)签订的房产租赁(或买卖)合同必须以人民币标价。兑付外汇时外汇指定银行以支付日人民币外汇牌价折算。

  三、承租人(或承购人)没有外汇帐户或外汇时,可凭有关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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