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转发《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银外资[1996]12066号 1996年9月4日)
为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防止资本项目外汇混入经常项目结汇,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暂行办法》转发给你行,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资本项下的结汇管理,现就本市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结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结汇,无论是直接在银行柜面办理还是委托银行到外汇调剂中心办理,各外汇指定银行均须凭我局盖章的核准件予以受理[外债结汇凭《外债结汇核准件》(附件三),其他资本项目下的结汇凭《资本项目结汇核准件》(附件二)],所结外汇须从核准件上指定的外汇帐户中划出。办妥结汇手续(包括银行受境内机构委托在外汇调剂中心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后,受理银行应分别在核准件的银行留存联和企业留存联上加盖“已结汇”业务章。执行中若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外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