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义务而拒绝履行协助代表执行职务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通过信息、简报等多种形式,主动向代表通报工作情况,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保障。
第五十六条 代表在履行职务期间,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无固定收入的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时,由本级财政给予补贴。
第五十七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经费,由市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每年按时拨付,并根据实际需要和财政收入增长状况,逐步增加。
第五十八条 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进行培训,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代表学习班等形式,帮助代表不断提高履行代表职务的能力和水平。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培训。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市辖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