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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半年听取一次有关国家机关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和落实。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所属部门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六章 与代表的联系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接受代表监督。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代表联系工作,与代表保持经常性的联系。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小组工作会议,交流情况,总结经验,推动工作。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或者组织重大活动,要及时向代表通报情况,征求代表意见。

  第四十九条 每月第一个星期五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接待代表日。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轮流接待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也可以约定时间,随时来访。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到基层视察、调查研究时,要走访所在地的代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在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题,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会议。

  代表也可根据履行代表职务的需要,请求列席有关会议或参加有关活动。

  第五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要经常保持同代表的联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专门委员会的立法、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等项工作。

  第五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负责联系本行政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邀请参加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活动,并为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提供服务。

第七章 代表工作保障

  第五十四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代表的权利,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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