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传达学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三)根据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每年组织代表开展1-2项视察、调研活动,有条件的应当撰写调研报告;
(四)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每年至少走访原选举单位一次,报告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听取原选举单位的意见。
第十九条 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请假报告,由主任会议批准。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举行会议之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会议建议议程组织代表进行集中视察。
第二十一条 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组织,可以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根据代表要求,经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安排,代表可以以代表小组进行视察,也可以持代表证单独或自愿结合就地进行视察。
第二十二条 代表视察的主要内容:
(一)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或反映强烈的问题;
(五)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工作情况;
(六)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代表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二十四条 代表视察结束后,对视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在视察报告中提出,由常务委员会依法督促有关机关限期处理或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