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
(2005年11月25日拉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8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6年1月8日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第3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履行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结合拉萨市代表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
第三条 代表是本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
宪法和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力。
第四条 代表依法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代表履行职务受
宪法和法律保护。
本市国家机关和社会应当为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第五条 代表必须模范遵守
宪法、法律和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章 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六条 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对各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
第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本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选提出意见,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