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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


  (九)积极开展示范试点工作。

  1、开展循环经济示范企业试点。根据企业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在钢铁、电力、化工、建材、机械、轻工等行业,分期分批选择部分企业开展循环经济试点。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管理制度。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力争试点企业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及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

  2、开展循环经济园区试点。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和新建工业基地中,分期分批选择开展循环经济试点。试点园区要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改造,发挥产业集聚和工业生态效应,形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产业链,提高资源产出效率。

  3、开展农业循环经济试点。分期分批选择不同类型的生态农业区域(实体)开展循环经济试点。一家一户型试点的重点是建立沼气-家用能源-有机肥-生态农业等生态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生产基地型试点的重点是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体,实现生态农业商品的成片开发,提高土地产出率。生态环境保护型试点的重点是开展农作物秸秆及其他农业废物的综合利用试点。

  4、开展废弃资源循环利用试点。以生活垃圾、特种废旧物资和城市中水回收利用为重点,分期分批选择部分从事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和利用的企事业单位开展试点。

  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以上各项试点工作,并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列入试点名单的项目单位要编制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十)政策扶持

  各级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要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持,采取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予以支持。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循环经济推动、重大项目的补助等。市经贸、农业、建设、国土、规划、环保、水利、科技等部门要对口扶持循环经济项目建设,积极主动争取国家、省里给予更多的政策、项目支持和资金投入,促进循环经济项目建设。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要列入市“1346”行动计划,优先推荐国家国债资金的支持,优先推荐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其他各种国际组织开展的合作。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推行循环经济模式,企业购置循环经济综合利用专用设备和专有技术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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