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1日)宣布失效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预防接种门诊设置规划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2006〕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同意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预防接种门诊设置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六日
关于开展预防接种门诊设置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卫生局 二○○六年四月六日)
为贯彻《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科学合理地制定《合肥市预防接种门诊设置规划》,指导各县区开展预防接种单位的指定工作,根据省卫生厅卫防秘〔2005〕187号、皖卫防〔2006〕24号、防局函〔2006〕15号文件精神及《合肥市区域卫生规划(2005-2010)》的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预防接种门诊设置原则
(一)以城市街道、农村乡镇为单位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二)年出生儿童数超过500人或服务半径超过5公里的街道或乡镇,可设立预防接种分支机构。
(三)驻肥大中专院校,有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的,该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校在校学生的免疫预防工作。
二、预防接种门诊设置条件
从事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二)经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合格;
(三)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四)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三、预防接种门诊设置标准
按照《安徽省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试行)》的规定,规范化定点预防接种门诊应具备以下要求:
(一)房屋及基本设备要求。接种门诊应相对独立,总使用面积城市不小于50平方米、农村不小于40平方米,有3间以上业务用房;配有专用冰箱1台,专用上网电话1部,专用电脑1台,接种室应备有降温和取暖设备。